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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通知。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通知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就114企业网而言) 电子邮件地址为web@114qy.com,或 (就您而言) 发送到您在登记过程中向114企业网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有关方指明的该等其他地址。在电子邮件发出二十四 (24) 小时后,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除非发送人被告知相关电子邮件地址已作废。或者,本公司可通过邮资预付挂号邮件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通知发到您在登记过程中向114企业网提供的地址。在该情况下,在付邮当日三 (3) 天后通知被视为已送达。 

    18. 不可抗力。 
    对于因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本公司延迟或未能履约的,114企业网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19. 转让。 
    114企业网转让本协议无需经您同意。 

    20. 其他规定。 
    本协议构成您和114企业网之间的全部协议,规定了您对“服务”的使用,并取代您和114企业网先前订立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本协议各方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的管辖。倘若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项规定应被撤销,而其余规定应予执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范围或限度。本公司未就您或其他人士的某项违约行为采取行动,并不表明本公司撤回就任何继后或类似的违约事件采取行动的权利。 

    21. 仲裁。 
    因本协议或本公司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任何该等争议应单独地仲裁,不得与任何其他方的争议在任何仲裁中合并处理。仲裁应在中国北京市进行,而仲裁裁决可提交对其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您或114企业网在仲裁进行期间,可向中国北京地区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为保护您或114企业网的权利或财产所需的任何临时或初步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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